不动产登记办不了?广西发布具体指导意见解决

2021-08-13 11:17:13 阅读:
8月1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为加快解决广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日前该厅出台《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

8月1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为加快解决广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日前该厅出台《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针对全区具有共性、普遍性的6大类问题18种具体情形,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和破解办法,并明确利用3年时间全面推动全区六大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化解

 

六大类问题18种具体情形

 

一是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的问题,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因改组、改制、合并和兼并等原因造成申请主体不清等四种情形;

 

二是关于解决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的问题,包括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等四种情形;

 

三是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房屋供地手续不全或相关费用未缴的问题,包括项目供地手续不完善等三种情形;

 

四是关于解决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消防和人防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包括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三种情形;

 

五是关于解决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和跨宗地建设的问题,包括国有土地上原分开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等两种情形;

 

六是其他问题,包括不动产因抵押、查封等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等两种情形。

 

 

对于上述具体情形,《指导意见》均提出了解决的指导意见。例如,针对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主体不清或缺失的问题,明确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主体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等方式认定申请主体后,申请人可持协商书面意见或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办理。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既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搭便车,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违规问题合法化。要坚持疏堵结合,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坚决遏制不动产登记新增问题。(桂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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