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需发挥“三税”功能

2021-08-23 17:22:09 阅读:
要调节过高收入,主要还是要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功能,首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过高收入的调节功能。其次,通过开征房产税来调节过高收入家庭。

来源:金融投资报

要调节过高收入,主要还是要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功能,首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过高收入的调节功能。其次,通过开征房产税来调节过高收入家庭。此外,就是开征遗产税来调节过高收入家庭。

日前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此次会议的议题之一就是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精神,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同时也让国人倍感振奋。而为了让国人共同富裕,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如何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对于过高收入的调节显然不能采取强制性的限高措施,毕竟个人的能力不同,收入上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国人的合法收入还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因此,要调节过高收入,主要还是要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功能,而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要发挥“三税”对收入的调节功能。

首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过高收入的调节功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但这个起征点太低,并不是调节过高收入,而是将并不宽裕的一些工薪阶层都纳入进来调节了,以至这些工薪阶层成了个税缴纳的主力军。而这个调节显然是不利于工薪阶层走向富裕的。

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过高收入的调节功能,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调节。一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比如,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月收入1万元甚至2万元,让最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免交个人所得税,让这些工薪阶层能早日走上富裕之路。

二是对于过高收入者可以适当提高征收税率。比如,月收入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在现在税率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通过这种调整,让收入不高者少交税或不交税,而让高收入者适量地多交5%的税收。这样的调节显然是符合“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要求的。

其次,通过开征房产税来调节过高收入家庭。开征房产税已经在有些省市进行试点,对于房产税的开征,不能让其成为“穷人税”,不能让普通的城市居民成为主要的纳税人,而应让真正的富人成为纳税的主角,进而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所以房产税的开征,同样需要确定合适的起征点。比如,一套房、二套房(改善房、自住房)应免征房产税,而从三套房开始征收房产税。房屋数量越多的,房产税征收的税率也越高。而对于住别墅的家庭,不论是一套还是几套,都需要开征房产税。通过房产税的开征,来调节过高收入家庭,同时也让收入不高的家庭免征房产税,不能因为房产税的开征,给普通收入家庭带来负担,阻止他们走向富裕的步伐。

此外,就是开征遗产税来调节过高收入家庭。目前社会贫富差距很大,因此,遗产将会对一个家庭的收入带来重大影响。有些富人家的孩子是“含着金钥匙”出生,而未来这些孩子长大后也会带到一笔丰厚的遗产。而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对富人的遗产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当然,开征遗产税,对于总计金额不大的遗产,可免于征税,比如遗产总额不超过一千万的,可以不征收遗产税。同时遗产越多,征收的税率也就越高。由于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也可以与遗产税的征收结合起来。即回报社会越多,其未来的遗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其征收的税率可以向低一级看齐,从而达到减少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或者个人捐赠社会的部分可以抵缴部分遗产税。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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